维修期间的交通费,是由责任人承担,还是有责任人的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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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 ,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 符合法律规定 ,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产生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4、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总之,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维修第三人车辆产生的维修税费,依法有据,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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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全责维修费一般是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全责方承担剩余的维修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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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全责维修费一般是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全责方承担剩余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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